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本月办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隐去当事人具体信息。
章某,女,36岁,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其主要任务是审定工程项目的造价,把客户报过来的方案所述价格,依据一定的审定方法,尽量降低,两者之间的差价,为审减额,章某的待遇为5100元/月作为基本工资,提成为审减额的10%。
举例:某工程报上来的款项为3000万元,审定的金额为2000万元,则审减额为1000万元,章某应得提成则为100万元。
本案中,章某入职该公司,该公司老总与其口头承诺按照上述待遇,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入职后,章某早出晚归,天天加班,周末节假日也不休息,很好地完成了任务,并受公司指派前往外地出差。
但公司两个月来迟迟未予发放一分钱工资。章某与老板沟通,并未见效果。
咨询律师。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的建议】
第一,取得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第二,尽量取得考勤的证据。
第三,尽量协商,由公司支付一部分工资。并取得双方关于约定10%提成的证据。
【进一步情况】
后来,章某经过几次沟通,公司支付了1万元,作为章某两个月的工资。主张双方就此两清。在沟通过程中,章某与对方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重新提到了关于待遇的约定,对方对此给予确认。
【仲裁请求事项】
根据案件情况,本案仲裁请求事项为: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上保险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工资差额及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之提成部分。
【仲裁庭审过程】
庭审中,对方律师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主张章某为凭借自己的技能和设备,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务合同,公司已经一次性支付其全部劳务款1万元。因此不予支付上述所有请求。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辩论意见:
第一是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本案有考勤卡、双方关于薪酬谈话的录音、工资支付银行记录为证。章某严格按照对方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组成部分的劳动,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是根据录音情况,详细梳理录音所能证明的事实。具体如下:录音证据证明的事实:
录音一:(2010年5月27日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办公室)
(1)申请人3月3日入职。
(2)被申请人认可并赞赏申请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
(3)给提成,且提成比例为10%。
录音二:(2010年5月25日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办公室)
(1)工作时间为:3月3日-5月24日。
(2)给被申请人提成额度。
录音三:(2010年8月16日,与人力资源部王主任电话)
(1)工作时间。
录音四:(2010年8月22日,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电话)
(1)被申请人未予开具离职证明。
(2)工资标准为5100元/月。
【仲裁结果】
1、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2、支付除提成部分以外的所有仲裁请求。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案件评析】
1、录音证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能够充分地说明事实。劳动仲裁中应该注意合理使用录音证据。
2、加班费部分,在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加班费的主张相对困难,但由于我方证据充分,提供了考勤卡的复印件和照片,赢得了仲裁的支持。
3、提成部分,因为涉及金额较高,且双方为口头约定,缺乏更充分的证据支持,未予采信,关于此部分,将根据当事人意见决定是否起诉。
综合来看,此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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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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