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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公司想辞患高血压员工败诉案例解读

老王刚刚被一家物业公司录用,没想却因犯高血压病,影响了正常上班,公司因此想辞退老王。公司向劳动仲裁申请,被否决,又告到了法院,法院最终还是判了公司输。

去年5月,赋闲在家的老王看到天地公司发布的一则招聘客服经理的广告,薪水待遇均符合他的期待,便前去应聘。经过现场面试和体检,天地公司决定录用老王。

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5252010630,其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日,由天地公司聘任老王担任客服经理。一开始,公司对老王的工作表现尚算满意,但自去年10月起,因高血压病情加重,万不得已之下,老王开始频繁向公司请病假。

天地公司认为,老王在进公司工作前的体检中,故意隐瞒自己的高血压病史,使自己体检合格,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遂于今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随后,仲裁委作出了对其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天地公司不服该裁决,又诉讼至法院。

为支持自己诉请,天地公司向法院出具了老王的体检检查表,证明老王没有在“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栏中填写其高血压病史,还出具了员工登记表一份,证明其在登记表上没有如实填写身体状况。

对于自己有高血压病症老王没否认,但其表示,平时靠药物维持正常血压,但天地公司在其体检前就将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交给其,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公司对员工的身体状况没有要求。

法院查证了老王与公司签订的合同,认定为合法。公司从未告知过老王其从事的岗位不适合有高血压病症的人,在招聘条件中对此也未有任何提醒、限制,因此天地公司认为老王隐瞒患有高血压病症、不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显属无理,所以不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本案例来源:新闻晨报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在合同期限内,想要和患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极其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给用人单位的启示是:

第一,要在录用/招聘的说明中明确录用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学历要求、工作经历、任职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概括和列举相结合。很多公司有误解,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事实上,试用期解除合同也应满足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前提,否则,劳动仲裁可能会以“非过错性解除”,而同意劳动者关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使公司陷入不利的境地。

第二,录用的程序。公司要求身体状况,并指定医院进行入职前体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做出之后,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如果查明体检过程有找人代检或其它作弊行为,故意欺瞒事实的,公司有权主张双方合同无效。从而避免陷入无法解除合同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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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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