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答】
如果单位违法辞退,且双方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合同,则你可以主张赔偿金,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你的劳动合同在07年签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你不主张赔偿金,而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话,则07年按照原相关规定计算,08年以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计算。
举例:王某2007年7月1日入职,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2010年5月8日被公司辞退,则其可以主张的仲裁请求有:
1、2010年2月1日至5月8日双倍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某日至某日的工资差额若干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如涉及工资拖欠的,则另外可以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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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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