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争议案例】
赵先生入职某公司,公司为他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但一直没有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一年后,赵先生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仲裁告知他住房公积金应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相关请求。赵先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后,公司为其补缴了相应款项。
赵先生提前30天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终结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案例的几个要点】
第一,公司是否有法定义务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因公司不给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吗?
第三,员工可以以公司没有给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吗?
【北京劳动仲裁争议律师解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第二个问题:目前关于这个问题还存在争议。实践当中,仅以住房公积金问题提起的争议,应该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是,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没有办理则应该认为是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据此提起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个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而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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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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