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员工2008年6月入职,2009年1月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合同到期了,员工向公司主张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之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会支持吗?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这种情况下,公司有被裁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自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应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上述情形下,对应时间段内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但对此也有另外一种看法:
假定上述案例中,劳动者2010年11月离职,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则有理由认为,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2009年1月之前的主张,应该在2010年1月之前提出,超过该时间点的,视为已过诉讼时效。
在我经手的案例中,在朝阳区仲裁有上述裁决案例,但是在海淀区仲裁,也有相反的裁定案例。
建议:第一,公司尽量避免在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入职已经超过一个月,而该员工确实愿意在公司工作,可以协商合同的签署日期,使之与实际入职时间一致;
第三,如果上述两项都没做,在员工离职时,可以与员工签署适当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已结清工资,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一经劳动者签字,基本上可以规避相关风险。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问题延伸】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既未续签又未终止,处于实际履行的状态,由此可能会产生诸多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曾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然而,《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后,却出现了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大问题。
《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就出现个问题,如何理解“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自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应当视为新的用工之日开始。按照这个逻辑,只要期限届满超过1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接下来的问题又出现了,双方超过1个月后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这里又出现两种情况,①、双方倒签了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开始日与上一个劳动合同的终止日连续(假设前一个劳动合同于08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于3月1日签订了开始时间为09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开始日与上一个劳动合同的终止日不连续(假设前一个劳动合同于08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于3月1日签订了开始时间为09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双方同意倒签,实际也是双方对此前劳动关系的确认,因此第①种情况不应适用双倍罚则。而第②种情况下,直接导致了签订合同前的一段用工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完全应该适用双倍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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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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