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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和试用期是看似相似实质不同的概念名词,这些概念名词在产生原因和性质特点等方面都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

现列表对比并解释如下:

 

项目

试用期

见习期

学徒期

实习期

期限

<=6个月

1

不限

不限

效力

约定

法定

法定

约定

适用对象

新员工

应届生

新招工人

在校生

调整法规

劳动法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民法通则、合同法

 

1.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

2.实习期。

实习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专业训练的期限。

实习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一般与单位都建立了劳动关系,实习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对于该类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因此,这类人员单位实习时,最好与单位订立一份“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

3.见习期。

见习期制度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包括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技校毕业生等。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上述毕业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合格,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

4.学徒期。

学徒期是针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为了让其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学习期限。学徒期制度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的一种产物,至今在一些技术岗位上仍然沿用。

虽说学徒期是新进员工学习、接受培训的期限,但该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且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期。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学徒工安排位,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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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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