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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公司是否应该与保洁员签订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模式问题,特列表对比分析如下。

 

用工方式

处理方式

优、缺点

方式一:服务外包

(首选推荐)

公司最好与保洁公司或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由对方·与保洁员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保洁公司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保洁人员与保洁公司或物业公司是劳动关系。

优点:公司无需承担保险、经济补偿金等风险。规避劳动纠纷。

缺点:没有对保洁人员形成直接管理,要注意防范公司相关信息的外泄。

方式二:标准(全日制)劳动合同

公司直接与保洁员签订标准劳动合同,按照多数“普通”员工的方式对待。

优点:方便管理,容易让员工有归属感。

缺点:需要为其缴纳社保、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风险。

方式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明为非全日制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也可以口头协议形式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优点:控制用工成本(可按劳动时间支付)。规避经济补偿金。

缺点:稳定性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易侵害商业秘密;需缴纳工伤保险。

注:本表为“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总结设计,转载请注明。

通过以上列表分析,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公司所在大厦有物业服务公司,则无需专门再聘请保洁人员,采用方式一即可。

如果公司注重使员工具有归属感,高度保守相关公司秘密,希望对员工进行紧密的管理,则建议选用方式二。

如果公司单独找了保洁人员,且公司办公面积较小,只需保洁人员特定时间段服务,则可选用方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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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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