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同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义务办理档案转移,未办理的应给予赔偿。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根据《申领办法》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日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对失业人员是否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进行审核认定,7日内将核定情况和失业人员档案移交到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
九、根据《申领办法》和《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上述第九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予及时转移档案,应予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标准未明确。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及时办理档案转移时,应该给予多少赔偿。上述第十九条确立了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因没有及时转移人事档案所造成损失的依据。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在海淀区仲裁中有按照90%裁定的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94.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此条用于抗辩用人单位关于申请人主张已过诉讼时效问题。由于用人单位不予办理档案转移,致使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处于持续发生的状态,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办理档案转移,劳动者就有胜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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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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