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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发医疗保险本引起的两个“李玉洁”不当得利纠纷案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声明:为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所述当事人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为北京亚胜金龙商贸公司,被告为李玉洁。案外人李玉洁(以下称李一)和被告李玉洁(以下称被告)都曾是原告的员工,20107月,李一起诉本案原告,称本案原告未将李一的医疗保险本交个李一,导致在退休9年后的今年,李一因病花费的医疗费合计项不能报销。李一持身份证去银行打印账单显示,银行已经支付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费共计15766.51元。而自己手持的医疗保险本上并没有上述款项。据此,李一得知是单位误将别人的保险本发给了自己,将自己的保险本发给了别人。

于是,李一起诉本案原告,要求支付上述报销款项。东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一的请求,本案原告也支付了判决款项。现原告认为,被告手中所持的医疗本中的款项为不当得利,请求被告返还。

庭审过程:庭审中原告方由律师代理出庭,出具了东城区法院本案原告和李一的判决书及本案原告在该案中已经执行法院判决向李一支付相关判决款项的凭证,并出具银行账户清单三份,显示在三个不同时段账单体现的数额变化与李一的实际报销情况相符。且李一得知是错发了医疗保险本之后,凭身份证将原属于自己而保留在本案被告手中的医疗本挂失,重新办理了医疗本。导致现在本案被告手中所持的医疗本被冻结,实际也就是无效了。原告还出示了李一手中所持的本属于被告的医疗本,医疗本中的款项未经支取。

被告方由被告本人的丈夫代理出庭,被告方认为,原告出具的上述证据与自己无关。自己只知道当年按照单位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然后领到了名字为自己名字的医疗保险本,且医疗保险本上没有身份证号信息,因此,自己所持有的医疗本就是自己的医疗本。被告同意将多发给自己的医疗保险费用退还给相关机构,但认为没有人有权力冻结”“自己的医疗本账号,也没有权力私自打印自己的账户清单。

评价:本案的原告由于是律师代理出庭,该律师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准备,所出示证据能够清晰明确地证明事实,即由于单位过错,将两个同名同姓的原原告员工的医疗本互相发错了。对于被告来说,自己的没有依据的得利,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且得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所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不当所得。

被告没有请律师出庭,没有出具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法律层面上的答辩,只是强调同意退还不属于自己的医疗报销款项,但很气愤地表示,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账号被冻结。

本案的事实可能有一个事项我没有了解清楚,就是被告是不是已经凭手里持有的案外人李玉洁实际支取了医保本中的款项。如果没有支取的话,如何判决值得思考:

如果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则被告手中所持的原本以为属于自己的医疗本已经无效,而案外人李一已经补办了该医疗保险本,可以自由支取医疗本中款项。那么,被告既未实际取得过那些李一报销的款项,现在又要支付一部分因原告支付李一而造成原告损失的款项。相当于被告在完全无过错无恶意的情况下,遭遇了一场官司,还赔了别人钱。显然不公平。本人认为,被告的答辩应该指出其并非不当得利,因为他从来没有获得上述报销款项,只是在手中持有了一本不属于自己的医疗本,无从取出其中的款项。因此无从返还原告任何费用。

如果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则原告确实支付了李一上述款项,按照原判决来看,原告也应该支付李一上述款项,那么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再来看案外人李一,李一现在既取得了原告的赔偿款项,又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本支取自己账户中已经报销下来的医疗款项,可见李一是此次事件中的唯一受益了,且存在不当得利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应该由李一返还给原告上述款项,再由李一和被告交换医疗保险本,三方才恢复了各自的权利。而对于被告来说,由于原告的工作失误,导致自己的损失,本人认为,应该由原告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案当庭并未宣判,法官可能会在庭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下判决。具体如何判决,本人对此案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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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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