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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及法律意见

 

 

 

比较项目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合同性质

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合同目的

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

受国家干预

程度

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干预程度较小

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主体不同

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

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法律关系

 

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

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毫无规律可言。

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单位义务不同

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合同内容

单位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单位侧重点

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而是用合同条款约束劳动者,侧重于劳动成果

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解除方式不同

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履行法定程序

法律调整不同

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争议处理程序

法院可直接受理

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须仲裁前置

 

 ◆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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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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