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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定每月迟到2次或旷工一次扣罚半个月工资合法、合理吗?

对考勤制度的规定如果处罚过重,可能为公司带来法律风险,以下为北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律师针对某顾问单位人事制度法律风险提示的部分内容,供参考。
1、风险提示
公司关于考勤奖惩规定为,员工迟到两次或旷工一日的,公司将扣罚员工该月工资的50%,公司可能面临补发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相关规定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职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规章制度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该条例在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取代之后,公司对员工扣罚的标准体现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仲裁员或法官的自由裁量上。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北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律师分析】
劳动法规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 “扣罚”员工工资原因的举证责任,北京本地的实际情况客观上为上述公司考勤规定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
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政单位之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现行劳动法规只规定了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诉讼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造成单位损失行为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员工迟到两次或旷工一日,扣罚当月工资50%的规定,公司难以举证其对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与之相符,容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目前北京平均每日的交通拥堵时间为5个半小时,遇到雨雪等极端天气时,拥堵情况更加严重。而北京本地企业的员工通常并不居住在公司附近,这为员工确保每日不迟到带来了客观困难。
3、应对建议
(1)调整扣除(不宜使用“扣罚”表述)比例,将考勤情况的扣除额度设定在合理范围内。但可约定,旷工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时长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完善请假制度,对员工合理的事假、病假实行规范审批。
(3)以正面奖励而非负面惩罚的角度促进员工准时出勤。如设置全勤奖,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向全勤者发放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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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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