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结束,有人开始关注关于假期待遇问题。对于平日忙碌的上班族,有的希望把自己的年假和国庆假日合并,过一个“更长”的假期。有的人因为辞职,想要了解关于年休假的补偿问题,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情况,在这儿给大家做一个总结。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休假条件 (哪些人可以?)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都能享受带薪休假。 | 可见,基本上所有工作的人,都是可以享受年休假的。个体户老板就是自己说了算了。相关规定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等。 |
休假天数 (休多久?) | 累计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10年的,休5天,10年到20年的休息10天,20年以上的休15天。 两个注意事项:累计时间和不足一年时的计算。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 特别说明:(1)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工作期间,或视同工作的时间,都应当记为累计工作时间。常见的误解是,公司方主张该职工自进入本公司后的时间算,这是不对的。(2)已工作满12个月的新人怎么算?如王**于2009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则在2010年4月1日以后,他已经可以享受年休假了,在2010年度,他可以享受的时间为:5*(日历上本年度剩余的天数/365=3.75天,其中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王**应该在2010年享受3天的带薪年休假。 |
休假排除 (哪些情形不可以?) |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丧家、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有右侧表格所列的各种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 | (1)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但是,如果因工作需要,其享受的寒暑假少于规定的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该补足。(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1年到10年之间,该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10年到20年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20年以上的职工,累计休假4个月以上的。 |
休假方式 (怎样休?) |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意愿安排。 | 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需要安排至跨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
休假补偿 (没休怎么办?) | 如未休或少休,则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计算日工资收入的方法:职工本人的月工资21.75;月工资指该职工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工资平均值(不包含加班工资部分)。如果在本单位工作不足12个月(当然前提是该职工累计工作已经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假的,按照已工作时间折算。 |
实际劳动争议中,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补偿是比较常见的请求事项,但通常不是争议的主要事项,要注意的是职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假或请事假累计超过对应时间的,职工将不能享受年休假补偿。如遇具体案情,欢迎咨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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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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