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李某(原告)的一审代理人。诉讼请求有两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共计:119621元。
因为对方主张劳动关系未解除,所以我们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否则则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倍工资的起算点,我方主张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至2008年3月,因此双倍工资从2008年4月起算,至2009年2月,应支付11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对方仅同意支付2009年5月8日至7月6日的双倍工资。庭审中,对方出示劳动合同,第10页内容,第十条第4项写着:“本协议期限终止后,未签订新协议前,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有效。”该条款将2008年5月7日为终止日期的合同延长至2009年5月7日。我方当事人否定签合同时有此项,因而否定证据的部分真实性。
法庭质证阶段,我方要求看对方出示的合同原件,发现合同第10页的纸张颜色、新旧程度、以及字体大小都与其他页不同,看着像是后加进去的。遂向法院申请证据鉴定,鉴定内容:墨迹鉴定,要求鉴定此合同第10页与其他页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
对方律师遂要求与我们调解,并在支付拖欠工资的前提下,再支付2万元做为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我方考虑证据鉴定费用较高,且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同意公司调解方案,法院出具调解书,此案圆满结束。
律师:刘砚洁
2010年3月20日
查看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出具的调解书,如下:
民事调解书
(2010)宣民初字第O3444号
被告:北京XXX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右内大街乙8号.
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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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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