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谈劳动争议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2、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典型小案例】
单位借上级主管部门下的文(全面清退,重新聘用),于2007年12月27日(之前我不知上级主管部门下文的内容),将工资发给我们,并多给1—2个月的工资,叫我们第二天不用上班。
当时单位处在改革时期,我并不知单位是借机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工作8年没签合同)(其他3人一周后就上班了),只因我拿了钱,就认定我知道自己被辞退,并认可他们的做法。
我于2008年5月打电话咨询人事处长后,才知被单位辞退,2008年6月申请仲裁,却过了时效,请问《劳动争议仲裁法》不是2008年5月实施吗,我于2008年6月申请仲裁,为何期限是按60天而不是1年呢?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解读:
此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问题,对于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是适用一年的规定还是60天的规定,实践中每个地方的操作方式不一样。
凡2008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论受案范围、处理程序和时效,一律按原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律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案例中,从法律不溯既往的角度而言,该争议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仲裁委认为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即60天时效,并没有违法。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真实案例】
申请人:吴**;被申请人:**世纪公司。(以下为判决书扫描件的截图,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人名信息马赛克处理。)
申请请求事项为:
裁决结果为:
【简要分析】
在本案中,仲裁委把连续的时间:从2004年8月6日至2008年5月4日分成了两段,自2007年9月17日之前的部分,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总的来看,申请人所有的请求都没有给予支持。
涉及证据是否能证明双方在对应时段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这里暂时不去讨论,本案例说明,诉讼时效在劳动仲裁中的重要性。
应该引起注意的要点有: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由于无法依据证据认定在2007年9月17日以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由申请人提交的辞职信作为离职时间,也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则为从2007年9月17日起到2007年11月16日,为60日;劳动者在2009年提起申请,已经超过了当时60天的诉讼时效。
而2007年9月18日之后的时间段,则因为不能证明该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得到支持。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的建议:
作为劳动者,当你在离职以后通过仲裁主张劳动权益的时候,要注意自离开之日起1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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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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