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咨询,案情是:外企员工,由单位给予解决北京户口后,工作一年员工离职涉及的办理户口的补偿金问题。
该外企与劳务派遣公司及员工李某三方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代为办理李某档案事宜。
结合这个案例,谈一下劳务派遣与认识代理的区别问题。以帮助解决上述案件中的事项。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在我国是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指定人才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为劳动者办理人事业务。
通俗点说,就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把对“人事关系的管理”与“对人的使用”分离开来。用人单位只负责用人,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才中心来管。
第二个问题,用人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用人单位把自己的员工的关系放在人事机构管理,实质就是一个民事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
那么,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管理单位,好像有点搞不清楚。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北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律师回答如下:
第一,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人事代理过程中,劳动者与认识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劳动者直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管人事关系,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二种可能,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模式下,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第三,调整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人事代理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第四,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负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综上,涉及北京户口、人事档案的一些案件,作为劳动者,正所谓要“找对人,表对情”,首先要搞清楚,应该找谁来处理问题,之后才是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怎样解决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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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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