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当事人李**,女,2009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系硕士,毕业后在丰台区**教育公司任教育负责人,公司为她解决了北京户口。双方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如未满三年离职,因公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要求支付12.5万违约金。
李**不仅英语专业过硬,综合素质也十分优秀。27岁刚刚毕业的她,容貌出众,精通钢琴、舞蹈、唱歌、书法。期间工作认真,公司的领导十分认可,但所给的待遇却比较差,看不到发展空间,事业遭遇瓶颈。一个月2千多元的工资,按照最低标准给上保险,对于名牌大学的优秀硕士毕业生来说,确实难以和她应有的价值匹配。而李**事实上个性十分要强,长期的压力之下,长久失眠,以致无法正常工作。
2010年3月,李**向公司请了病假,之后申请离职。但公司以领导十分器重,可以耐心等她养病为由,拒绝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也不予转移档案、户口和党组织关系。
【案件委托】
2010年4月,李**委托我协助处理她的离职事宜。在沟通中,李**的疑问:
1、她是否有权利、是否有理由合法辞职?
2、公司与她在劳动合同之外签订的关于解决户口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3、12.5万的高额违约金,是否最终将不得不支付?
4、北京户口会被非法处理掉(打回原籍)吗?
通过查阅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我向李**解答了相关疑问,告诉她:既不需要支付该违约金,户口也不会被打回原籍。但是李**认为,毕竟公司在客观上是为她解决了北京户口,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她希望在尽量协商的情况下,与公司和平解决问题,必要情况下,可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公司的补偿。
【案件办理】
基于当事人的要求,此案没有采取直接申请仲裁的办法。而是采取了先电话沟通、后发律师函、再当面协商的方式处理。在律师函中,我方要求如下:
1、鉴于该公司存在未足额为我当事人缴纳社保,我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要求对方补缴欠缴的社保;
3、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该公司在15日内,为我方当事人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档案、社保、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的反馈】
在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沟通中,公司认为,李**至今并未离职,而是旷工,公司不同意其离职,且该员工负责的岗位十分重要,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该员工不来上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下一步处理】
由于用人单位无意和解,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受理后,2010年8月24日,该公司同意先行调解。提出以3万元达成和解,办理一切手续。
我方当事人提出愿意支付2万元补偿,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在我的沟通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于2010年8月25日,双方办理完成了所有手续。
【本案小结】
用人单位不承认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员工离职,员工应该怎么办?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解答:员工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递交辞职申请(依据离职依据的情况不同决定是否采取提前三十天书面的形式),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办理工作交接,移交属于公司的物品);要求公司办理档案转移。
需要劳动者了解的是,不同情况下如何离职对你有利,相关问题,请参考我写过的另外一篇文章《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案之:我要离职》和《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案之再谈:我要离职》
用人单位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户口)怎么办?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解答:
第一,在劳动者离职后,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仲裁中有权提出请求。
第二,用人单位拖延办理、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时,劳动者可以申请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5日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转移失业人员档案,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第二款规定:1999年11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迟转档案时间和转移档案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予以赔偿。迟转职工档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另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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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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