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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要到加班费吗?

加班费是常见的薪酬争议之一,最常见的现象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相关制度里没有关于加班费的规定,而工作内容和形式又常常需要加班。

发生争议后,最典型的争议是:用人单位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有无安排加班的事实?

(1)关于是否支付过加班工资的争议

劳动者控告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则回应: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中就包含了加班工资,这是最常见的薪酬争议之一。

发生这种薪酬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明确约定有无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等具体薪酬细节。用人单位主张说虽然没有约定要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单位实际上已经支付加班工资了。

 

(2)关于员工有无加班的争议

劳动者控告用人单位,追讨加班费,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没有加班,需要提供反证。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了证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就认定员工加了班,所以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一定要管理好。

用人单位一般都有考勤记录,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每个月或者是每个季度汇总一个考勤表,这样便于管理和查询。另外,还要注意如下问题。

仲裁机构和法院只认可经劳动者确认签名的电子考勤记录。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要经劳动者确认才可作为证据,未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不能作为证据,除非用人单位在技术上证明是不可更改的。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应定期将考勤记录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名确认。对于员工外派出差或者是请病假、事假的情况更应该让员工签名。

对于一些生产型企业或者实行六天上班制度的公司,长期以来安排了加班,又不能证明已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一定要尽快和员工签一个协议,确认以前的工资是包含加班费在内的。否则的话,员工离职以后可以去告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等,用人单位往往是承担不起的。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关于加班费典型问题的解答:

咨询:我们公司没有打卡考勤制度,每个月在发工资之前,让员工在手工出勤记录表上签名,是否存在一些风险?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回答:只要员工签了名就没有风险。这种手工考勤发生争议最多的就是员工离职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出勤情况,劳动者说他加了班,而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还没有进入到提交员工签名确认的阶段,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没有加班。怎么办呢?用人单位可以在出勤表上写明该员工的出勤情况,让离职员工领取工资前签名确认就可以了。

 

咨询:我们公司一般是写明该员工离职日之前的所有薪酬都结清了,然后让员工签名确认。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回答: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与员工确认了、加班工资也约定了,加班的时间也确认了,得到的加班费也确认了,就没有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往往还有:约定了加班贵,而加班时间又有争议。

 

咨询:加班费一般何时支付?是不是本月支付上个月的加班费?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回答:一般是这样的,如果公司没有特殊的制度规定,一般上个月的加班费这个月要支付给员工。有的公司有具体的加班制度,例如,按照加班补休制度,加班可以补休,未补休时再结算加班费。这里还要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并不是说十一月最后两个周末加班了,在本月安排不了补休,在十二月就得支付加班费。更适宜的做法是:约定在加班后的三个月内或者是半年内安排补休,补休不了再支付加班费,这个约定是合法的。如果没有约定就按一般规定操作,例如,员工十一月份加班,十二月补休不了,用人单位下一年一月份就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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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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