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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谈:试用期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值得关注,试用期间是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时期,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期。我们经常接到劳动者打来咨询试用期间跟用人单位劳动纠纷的电话。

适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试用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

2)试用期间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3)试用期过长;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无故辞退劳动者;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为解决上述几个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1)首先约定试用期间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一个条款写进去。那么既然试用期间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时(用工之日)起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因此,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就是违法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间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该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不得无故辞退劳动者。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求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

同时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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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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