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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谈:离职后去新单位入职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

在最近接待的案件中,连续几次遇到类似的问题:
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跳槽到新的单位,新单位是规范的外企或者其它大型企业,对入职员工有严谨的程序要求,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要求提供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
可是,由于与原单位离职中,存在未决的劳动争议,原单位不予开具离职证明,这时候,劳动者一方面陷入到与原单位的纠纷中,一方面又担心新单位不予录取,此时该怎么办呢?

下面结合我办理案件的经历,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明白的是:
第一,什么是离职证明?
第二,用人单位为什么需要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
第三,原单位有义务提供离职证明吗?
第四,不提供怎么办?

第一个问题:离职证明书是指员工离开原企业时,由原企业所开具的关于该员工的受雇职位等信息的证明。 它的目的在于向新的单位提供劳动者之前的劳动信息,通常会包括原工作单位名称,从事职务,收入状况,工作期限等,也有的只是简单说明某某员工已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规定。

第二个问题:《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新的单位雇用了尚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能会给新单位带来风险和损失。
新单位有必要明确你的工作状态。

第三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就像劳动者离职时有义务办理好离职交接一样,单位的上述义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合同后义务,是一种随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仲裁的请求事项提起仲裁的。

第四个问题:实践中,我帮助当事人采取如下方法都曾顺利地解决问题:
1、申请仲裁,要求开具离职证明。 此方法适用于新单位入职需求不那么迫切的情况,或者新单位与劳动者关系良好,可以灵活通融的情况下比较适用。
2、与新单位人力资源协商说明情况。劳动者通常有所顾虑,不希望新的用人单位知道自己和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长期以来我国人心中的“耻讼”观念,认为凡是和别人打官司的,一般都不是“好人”,为防止新单位有此看法,干脆不说。
事实上,与新单位坦诚沟通是很值得推荐的办法。正式的用人单位,是能够理解和接受劳动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举例,当年李开复离开微软去谷歌,官司打得世界皆知,事实上也是劳动争议,李开复的人格和名誉并未由此受到坏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反而成就了他的知名度。
同理,与新单位坦率的沟通,很多时候就可以解决问题。
在沟通中,劳动者可以签署一份免责声明文件,含义为,如果因与原单位存在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则新的用人单位免责。
3、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函。相当于解除第三方的参与,证实劳动状态。具体操作为,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原单位发律师函,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并基于此向新单位发律师函,说明该劳动者与原单位已经依据法律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我曾帮助一个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采用此方法很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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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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