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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修公共设施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案例介绍

王某是某供电所的维修工:2003年春节期间某线路经常出问题,王某经过几次维护后,向所领导反映问题,希望能把这段线路的电线换新。所领导同意,但为了保证春节期间的正常用电,该段电线必须等过了农历正月十五才能换。因此,需要王某在春节期间加班维护以保证正常供电。年三十晚上,王某正在岳父家吃年夜饭,突然所里打来电话说线路出现问题,需要抢修。王某犹豫了一会儿回复说:“加班需要经过本人同意,现在我有事走不开,不能加班。”由于王某拒绝执行抢修任务,延迟了线路故障的抢修,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为此,供电所给王某以警告处分和扣除全年奖金。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拒绝执行抢修公共设施的任务是错误的,对王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劳动者拒绝履行抢修公共设施的义务被处分的案例。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投入到生产中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国家的利益,国家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经营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在该案中,供电线路出现故障需及时抢修,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王某应无条件服从安排,及时赶到现场执行任务,其拒绝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王某的申诉不予支持。劳动者在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以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为重,有大局观念。否则,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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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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