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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案例介绍

于某去年进入北京某私营企立,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岗位是会计。虽然工作比较辛苦,但薪酬福利比较好,因此对自己的工作还算满意。上个月于某顺利生下宝宝,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最近于某却为生育保险的事心烦意乱。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为于某缴纳生育保险,最近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信守承诺,于某多次打电话与公司领导交涉,要求补缴拖欠的保险费,并由公司负担于某的生育保险待遇,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于某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典型案例。

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劳动者在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有利于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之一,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1)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在案例中,该私营企业侵犯了于某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为于某补缴生育险。如果给于某造成了损害,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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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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