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5年4月底,北京某企业生产部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员工在“五一”劳动节期间加班,其理由是黄金周产品畅销。员工张某提出:节假日加班应该发放3倍的工资报酬,以前从来没有发过,今年应该执行国家规定了。经理答复说:“我们没有支付给大家3倍的工资,是因为每次公司都会给大家安排补休。公司安排大家加班也是为了提高效益,进而提高员工福利。说来说去,大家加班都是为了自己啊!”张某也觉得经理说得有道理。但还是想弄个究竟,于是向本团队律师打来了咨询电话。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应该支付3倍工资的案例。
法定节假日的假期,是指在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的法定节日和放假办法: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放假l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3)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4)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法定节假日加班,意味着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存在,加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可以有两种选择: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但是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问或者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报酬。案例中的企业就违反了这一规定,试图通过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高工资。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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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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