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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违法

案例介绍

肖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家务。为了补贴家用,她决定找份工作。经过亲戚介绍,1个月后肖某来到当地的一家冷藏厂,在冷冻车间工作。试用期过后,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一天,肖某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晕倒在车间。经医生诊断,是由于肖某正处于经期,身体机能下降无法适应低温环境造成的。医生认为肖某的身体不适合在低温下长期工作,建议其调岗,至少在经期不要从事低温工作。回到单位,肖某向领导说明了情况,并调整了工作岗位。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案例。

女职工不仅在身体结构上与男职工不同,而且在生理机能上女职工还有月经、怀孕、分娩和哺乳。因此,企业需要对女职工进行“四期”保护。

(一)经期保护

经期保护是指女职工月经期间的特殊保护。我国对女职工经期保护的法律规定有:(1)《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 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高处作业处分》标准中第五级(含五级)以上的作业。(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

孕期保护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有:(1)《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 1990年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下列劳动: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③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④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⑤《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⑥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⑦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问。

(三)产期保护

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护。国家对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国家关于产假的具体规定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四)哺乳期保护

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有:(1)《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第10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本案例中,冷藏厂刚开始没有照顾到女性经期的特殊性,安排肖某在低温环境下工作。但在肖某出现不适症状后,冷藏厂能够及时给肖某调整岗位,纠正以的错误做法,是很值得称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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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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