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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解除服务期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

案例介绍

谷某,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进入W公司担任程序设计员,公司为其提供了一个长达3个月的培训后,与其签订了服务期为3年的合同。谷某工作很用心,很得公司的器重。工作了1年多,谷某偶然发现,公司并没有依照法律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谷某找到公司交涉,但是被公司的负责人无理地斥责,他们威胁谷某不要把事情闹大,不然后果自负。谷某感到遭到欺骗,因此决定辞职。但是公司的负责人以谷某尚在服务期内为由,要求谷某赔偿巨额违约金。谷某向本团队律师打来咨询电话,寻求帮助。那么,谷某是否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呢?服务期內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真的要忍气吞声吗?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服务期内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员工有权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处于服务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违约金,这是为保护服务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案例中的W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逃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没有依法履行自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因此,谷某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样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违约金支付方面,两个案例的结果截然不同。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约定服务期的合同的解除上遵循的是利益平衡原则,即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内因为主观过错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都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合同解除,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解除,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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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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