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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令,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

案例介绍

杨某某是个小包工头,专向一些大包工头转包一些砌砖的活。2005年上半年,他和甘老板签了一份《建筑工程砌砖承包责任合同》,负责为甘老板承建的中山市某某镇某某工业园内的两所厂房砌砖。根据合同规定,甘老板每月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项,其余部分则在工程全部完成后1个月内付清。

杨某某带着20多个工人干了几个月,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任务。然而,甘老板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到工程结束也只给了2万元。工人们向杨某某催要工钱,可当他几次向甘老板索要工程款时,甘老板都一口回绝。事实上,这个建厂房的工程,甘老板也是从别人手里转包过来的。因此,甘老板一直推说上面包工包料的老板没有付钱给他。杨某某曾找过甘老板上面那位包工包料的老板,对方表示,已经将80%的工程款付给甘老板了。

1112日晚,杨某某和哥哥带着3名工人到甘老板的家中讨债,甘老板坚决表示没钱,双方于是有了一些争执,火药味也越来越浓。甘老板甚至扔下狠话:“你带人来我家找茬,我明天随时可以找十几个烂仔找你。”杨某某火了,他抓住甘老板的衣领,要他和外面的工人说个清楚。他万万没有想到,甘老板挣脱了他,跑进厨房拿了菜刀,就发疯似的往两兄弟身上砍来,杨某某左手的筋脉几乎全被砍断,而他的哥哥被砍伤了大腿,伤势更重。

1117日,被砍伤左手的杨某某躺在广东省中山市某某镇医院的病床上,回想起当晚,杨某某心有余悸。为了追讨2万元工程款,兄弟俩都被严重砍伤,杨某某说:“有什么办法,我带着班组,拿不到钱就发不出工钱,下面有20多号人追着我要钱啊。”像他这样的小包工头,处在下面民工与上面大包工头的夹缝之中,生存异常艰难。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企业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支付工资是企业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除企业确因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并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这两种情形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托欠。本案中,甘老板以自己没有拿到工程款为由不及时给杨某某等支付报酬,而杨某某通过甘老板的上级老板证实甘老板已经拿到了该笔款项,所以甘老板的做法显然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为了制约企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便于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出现本案中的情形,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一规定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更为便捷的途径。对于企业而言,削弱了企业试图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投机心理,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迫使企业自觉依法办事,从而更为有力地规范了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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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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