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任总经理司机兼车队队长。在合同期内,公司将总经理用车转由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提供,以总经理司机岗位不存在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但遭败诉。李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团队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劳动合同仅仅约定李某的岗位是司机,并未明确约定李某是总经理司机,公司以总经理司机岗位不存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至少是不充分的。(2)李某同时还是公司车队队长,且有公司文件为证,而公司的车队自始至终是存在的,这样即使总经理司机岗位不存在属实,那么车队队长的岗位还是存在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3)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就单方面解除了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补发李某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全部工资。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解除合同的案例,争议的焦点是:该案中的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所指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41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同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仅是指企业方面,也包括劳动者方面。例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国家对从事食品行业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特殊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并取得健康合格证书。如果劳动者在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在合同期内,发现身体状况出现问题,被检查为“肝炎病毒终生携带者”,就不能继续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这也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企业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首先要与员工协商,只有在未能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以提前30日或额外给1个月工资后单方面箭解除合同。该案中,实际上公司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公司的做法主要在于没有与李某进行协商就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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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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