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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止?

案例介绍

王女士和其丈夫张某都在武汉市某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王女士是公司人事部的培训主管;张某是销售部经理。两个人工作认真负责,公司对两个人的工作都非常满意。尤其是张某工作业绩非常好,经常有单位“挖墙脚”。经朋友介绍,某知名国企希望张某到公司工作,并且提供了非常好的待遇。经过王女士和张某的再三商量,张某决定跳槽到国企工作。

张某向原外资企业提出30天后解除合同,并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公司一直努力争取张某能够留下来,但是都没有成功。张某离职后,公司随即给王女士下发了停发工资的通知书,决定从其丈夫离职那天起,停发王女士的工资。王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非常无理,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均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当初与王女士续签劳动合同,是为了能够留住其丈夫,现在张某“不仁”,公司也就“不义”了,此后王女士继续工作的3个月,公司果然没有发放工资,王女士很气愤,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很快在另一家外企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

来到外企工作6个月后,王女士想起了原单位克扣工资的事,于是打算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是第二天王女士就因急性肺炎住进了医院,没来得及申请仲裁。经过2个月的治疗,王女士出院。但由于身体状况还没有完全恢复,丈夫张某希望王女士能辞掉工作,安心在家休养。王女士听从了丈夫的建议,辞掉了工作。在家休养期间,王女士想起了申请仲裁的事,可是一算时间,从与原外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到现在,时间已经整整过了1年,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王女士很沮丧,后悔自己没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咨询了此事,本团队律师告诉她:“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你患病住院无法申请仲裁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住院治疗的2个月不算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此现在还没有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是劳动争议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仲裁程序依法暂时停止,待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再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一)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因地震、海啸、水灾,或者因战争、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完成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应当完成的行为。发生不可抗力,权利人虽然主观上要行使请求权,但客观上却无法行使,仲裁时效应该中止。

二是其他正当理由。其他正当理由是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形:

1、因当事人自身因素造成的法定允许中止的障碍,如被侵害权利的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代理资格;指定代理人死亡;指定代理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代理资格;当事人患病确实未能参加活动的;当事人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规定期间内的;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地区或外出不能及时参加仲裁活动而法定允许的,等等。

2、是仲裁机构本身的因素,如: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因复杂情况难于界定应否列入受理范围,待定、待批、待复期间的;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与有关部门有关联请示待复的;仲裁委员会之间因案情需要委托调查的;进行案件相关事实认定与鉴定需要等待而使仲裁活动未能继续的;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二)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仲裁时效中止的时间不计人仲裁时效内,而将仲裁时效中止前后的时效时间合并计算为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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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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