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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

案例介绍

宋先生在深圳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有5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到第三年,宋先生由于工作能力突出,被公司安排到北京一所著名高校攻读EM-BA,以进一步提升其管理水平。对于这部分学习的费用公司承担70%共计15万元,公司与宋先生签订培训协议,学费先由宋先生垫付,待学成后公司将学费再支付给宋先生。1年后宋先生完成了EMBA的学习,可这时正赶上企业改制,随后公司与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宋先生拿到了经济补偿,但是对于其已经垫付的学费,公司一直没有提及。于是宋先生向公司发了一份书面的材料,要求按培训协议的约定支付其已垫付的学习费用。但这之后,公司一直没有回应此事。韩先生多次找到公司领导讨要,但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很快1年就过去了,1年的追讨没有任何结果,宋先生仍没有得到公司应支付的学习费用,看来公司根本没有支付的意思。宋先生很气愤,最后非常无奈地向公司领导发出最后通牒:要是公司再不支付学习费用,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谁知公司领导回复道:宋先生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超过1年,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其申,公司也决定不再支付其学习的费用。难道宋先生向公司要求支付垫付的学费真的已经超过时效了吗,其权利还能得到保护吗?

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失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一种时效制度。在本案中,仲裁时效因宋先生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其学习费用而中断,宋先生因主张权利而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也就是公司明确表明不支付其学习费用之日起重新计算。因此,宋先生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1年。对于仲裁时效的中断,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

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时,仲裁时效才能发生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了以下三种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积极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要求,并相互接触,寻求解决方式和途径。如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产生的争议,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发生仲裁时效中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而发生中断,等等。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仲裁时效中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政府机关反应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以及向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反应等,都可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仲裁时效因此而中断。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仲裁时效中断。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是对方当事人对发生的争议没有异议,同意履行相关的义务。同意履行义务,既包括即时履行,也包括承认有履行义务但要求缓期履行、减缓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等。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拖欠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同意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的。至于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既可以是口头同意,也可以是书面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仲裁时效中断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具备以上三种条件之一的证据,仲裁时效中断才能被认定。因此,当事人请求仲裁时效中断,应当具备证据意识,保留好证据资料。

(二)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是从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自用人单位明确决定不给付拖欠劳动者工资之日起;如经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自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再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等。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颁布之前,还没有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致使仲裁期限在劳动者反复与用人单位磋商或请求及轻信用人单位的保证或搪塞过程中转眼即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时效中断做出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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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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