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吴某大学毕业后,被某鞋业公司聘用为技术员,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刚进入公司时,正值公司的产品适销对路,又恰逢市场需求旺季,所以吴某的奖金很高,工作也比较忙,吴某对工作非常满意。到了第三年的二月份,因该公司准备不足、抢占市场失利,以及错误地估计了当年的流行趋势,导致设计的凉鞋滞销。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奖金已停发2个月,工资发放也成问题,吴某也整日无事可做。于是公司与吴某协商,希望能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免耽误吴某的大好前程。吴某自己盘算着:公司说得也对,自己刚刚大学毕业,有的是机会,在这里待着也是耗时间,没什么发展。于是吴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但他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回复说:“我们都是讲道理的人。咱们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客观、正当的,公司没有必要给你补偿。再说目前公司的情况,你又不是不清楚,公司也没钱给你啊!”吴某虽然知道自己应得到经济补偿金,但是想到公司现在的困境,也就没有继续纠缠。
半年后,吴某与原公司同事张某一起喝酒,提起此事,得知公司支付了其余几个同事的经济补偿。王某越想越气:“这不是明摆着欺负我吗?明天我就找公司说理去!”第二天,吴某来到鞋业公司,要求补发经济补偿,被公司拒绝。吴某很是气愤,为了讨回公道,打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是吴某心中也有些疑问:“事情都过去半年多了,我还能申请仲裁吗?”本团队律师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办理了该案件。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案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从吴某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到申请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1年,因此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当事人因劳动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当事人若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在1年内不申请仲裁的,则丧失仲裁申请权。
过去,我国《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为60天,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加及时的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客观条件限制,许多劳动者不能在60日内申请仲裁,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由于克扣工资、被迫超长时间加班、严重工伤等引发的劳动纠纷及有些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使得很多劳动者往往无法在60天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导致无法进入仲裁程序,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再如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敢申请仲裁,为了保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使发生了劳动争议也不会立即申请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当迫不得已想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已超过了法定时效。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明确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从何时开始计算时效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权的行使起着决定性的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当事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权利的基础,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是当事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如拖欠工资等;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是当事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经了解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借口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之所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不是出于客观原因,而是自己主观的懈怠、疏忽等原因所导致。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三)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特殊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尽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但在有些情况下,1年的时间也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近年来,尤其是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年都拿不到工资;再如用人单位一直拖欠工资,而劳动者为了不丢掉饭碗一直不敢主张自己权利等情形。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做出特别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超过1年的时间,仲裁委员会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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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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