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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介绍:

王某是北京某机械厂的合同工,200411141330分,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在等待红绿灯时,被肖某驾驶的奔驰车撞离人行横道。王某被立即送往医院,经过5个多小时的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右腿、颅底骨折,胸腔充血,需住院治疗。2005124日,王某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商认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认为王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同意认定王某为工伤。机械厂认为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由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在上下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案中,王某在上班的路上被奔驰车撞伤,完全符合上述两个要件,所以王某有权享受工伤待遇。该机械厂将工伤的认定范围狭义的定义在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内,这是非常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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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400-8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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