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年前,张某通过熟人介绍到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进单位时,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是由原中外合资企业某毛纺产品制造厂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股权转让后,经工商变更登记而成立的港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餐巾、毛巾、医用纱布等。由于变更前后各方股东对变更前的债务及重大决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后的独资公司面对沉重的债务无法偿还,2008年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查该公司到期债务400多万元人民币,而申请人资产账面值只有130多万人民币,已实属资不抵债。法院依法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公司根据张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因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第6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对合同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也作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立法。如果只对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进行规定,而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不仅显失公允,而且会引导本来可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的劳动者倾向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合同履行最基本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用人单位破产,主体资格就不存在,劳动合同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没有到期,合同也自然终止。但这是由于企业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劳动者带来了不利影响,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该企业由于资不抵债,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依法支付了张某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者,张某也应接受这个现实,调整心态,寻找的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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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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