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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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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王彬在某冶金企业从事大型勘探设备生产线流程优化技术研究。目前,该技术急缺人才.所以该公司发现王彬以后,就通过猎头公司,把王彬立即挖到该公司旗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年后,由于王彬在公司地位和资历比较高,做事情随心所欲,漠视公司的规章制度,引起了公司其他员工的不满。一次由于家里有事,王彬一连五天都没有去上班,妻子提醒他给公司打电话请个假,王彬说:“不用请假,反正我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拿我怎么样。”

6天,王彬到公司上班,经理找他谈话,并给他了一份辞退书,说:“你不请假、无故旷工5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今天起,你就别来上班了。”王彬非常气愤:“我们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不能这样就解除劳动合同吧!”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引出一个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是,这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只要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像本案例中的王彬,劳动者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但是,要合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吸引人才、留用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等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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