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小饭店的经理张某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压力还是很大的。从2007年11月开始,她就忙着让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餐饮业劳动者流动性强,一些员工害怕书面合同约束自己,往往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到了2008年3月份,大部分员工都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张某为此为难不已,害怕不签书面合同员工讨要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面临着相似的困境,如餐饮、建筑等行业由于流动性强,员工认为有没有书面合同都无所谓或者书面合同约束自己等原因拒绝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员工超过1个月拒签书面合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超过1个月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2倍工资,但实践中有部分劳动者担心书面合同限制自己,或者想借故不签书面合同索要2倍工资,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针对这种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这一规定明确了超过1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三种处理方式:
1)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合同。超过1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原因在劳动者还是单位,其行为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限,因而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合同的前一日。
2)如果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超过1个月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不得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律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签书面合同属于违法用工,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在重申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合同需支付2倍工资的同时,明确了对劳动者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必须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经理应该自2008年1月1日起1个月内与员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在1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的,应该自2月1日起每月支付员工2倍工资;超过2月1日员工仍然拒签书面合同的,应该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时候,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书面合同不能签订。劳动者鉴于流动性受限、想获取2倍工资等原因可能会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在员工入职的时候,明确要求员工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这主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后期争议的发生。从合理性上讲,在招聘面试等环节中,应聘者已经基本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对详细的劳动待遇,此时签订书面合同也是比较科学的。即使发生双方虚假陈述导致合同订立,也可以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予以解除。
2)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入职后1个月内无特殊理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不是所有的应聘者都能在录用时签订书面合同,特别是要办理相关认证审核等前置性程序时,书面合同可能确实需要延后签订。但是,企业可以在入职须知中特别明确1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入职后1个月内无特殊理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视为严重违纪,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此种方法的实际可操作性,较之前两种有所欠缺。
4)以书面通知劳动者为证据。书面通知劳动者要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劳动者拒签,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书面通知作为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证据,避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让劳动者本人出具自己不愿意与企业订立书面合同的声明,以证明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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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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