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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企业如何处理

案例介绍

李强毕业于北京某高校法学院,法律知识比较丰富,毕业后到一家外企应聘。由于该外资企业缺少懂中国法律方面的人才,于是就录用了李强。李强上班后觉得该企业的环境不太理想,与同事的关系不融洽,不清楚要不要长期在该公司干。几天后,人力资源部的人找到李强,要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犹豫中的李强推脱说过几天再签吧。一个星期后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再次要求李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没有做出最后决定的李强又一次推脫说再等几天。员工在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劳动者在1个月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合同,企业该如何处理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企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合同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为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明确了员工在1个月内拒签书面合同的处理办法:一是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不签书面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二是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三是企业应该支付员工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劳动报酬。这就明确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行为,企业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强推脱,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李强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李强再次推脱,应当书面通知李强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李强实际工作时间相应的工资。

劳动者在1个月内拒签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终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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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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