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08年2月,孙女士被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招用。1个月的试用期过后,由于业绩突出,公司决定正式录用她,双方约定了工资等待遇,由于觉得没有必要就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年后该房地产销售公司业绩急速下滑,公司决定精简员工。2008年5月人事经理告诉孙女士下个星期不用来上班了,反正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是公司的临时工,公司什么时候不想用她就可以不用她。孙女士不同意,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签,于是孙女士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孙女士的要求合理吗?企业超过1年不签书面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这是一则关于用人单位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工作满1年,但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l)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超过1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即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2)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3)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旨在严格防止非法用工和不规范用工。要求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助于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也可避免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规避劳动法律适用的状况发生,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无书面合同而难以确认的情形。
本案中,该公司未与孙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而且超过了1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孙女士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该公司要向孙女士支付11个月的2倍工资。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愿用合同约束自己。在他们看来,不签合同就可以不给员工上保险,可以随时调整员工工资岗位,可以随时让员工回家,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这些认识是错误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付出高昂代价,超过一年不签书面合同,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强化措施,严格内部签订劳动合同的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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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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