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李某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他的职务是该公司业务部门主管。工作半年后,李某发现自己对目前的工作报酬和工作环境不是很满意。因为李某是国内名牌大学硕士研究生,已经有5年的工作经验,且工作业绩非常好,所以李某寻找新工作是比较容易的。于是他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久,李某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应聘业务总监成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才发现原科技公司没有为其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由于不能证明自己已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国有企业迟迟不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李某多次回到原公司要求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但是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李某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寻求帮助。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的案例。《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据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尽的义务包括: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备查。《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李某与科技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公司以各种借口不为李某出具解除合同的证明,没有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违法的。李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求助,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该科技公司为李某出具证明。
现实中,不出具相关证明,不转移档案,不转移保险,是很多企业为了留住员工常用的招数。现在《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需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使企业这种消极留住员工的做法成为过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通过对工作、薪酬、激励机制和工作环境方面的设计,以及对员工期望的管理等,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进而达到降低员工流动率、保留核心员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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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陈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
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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