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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介绍:

周丽由朋友介绍到某IT企业上班。公司为其办理了录用手续,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周丽从事数据分析员的工作,工资为每月4 000元。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周丽开始休产假。3月份合同到期时,由于其在休产假,单位没有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5月份,周丽休完产假到单位报到时,却得知自己原来的岗位上已安排了一名新招的员工。她找到单位相关负责人询问此事,负责人说:“你连续休3个月的假,单位的工作总得有人做。所以只好又聘了一个人来代替你。如果你愿意的话,现在公司网络助理那个岗位还缺个人,只是工资只有1 800元。”周丽想了想,还是决定终止合同。周丽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企业认为:是周丽自己不想续订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理由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寻求答案。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劳动关系继续存在,不会出现终止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例中公司续订合同给周丽提供的工资远远低于原来的工资,降低了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周丽同意终止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不要滥用条款,应根据合同类型,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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