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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谁举证

 

案例介绍:

黄云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信息咨询公司成为一名信息搜集员。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黄云月工资1 800元,公司另外为黄云提供住宿。黄云对这一待遇感到基本满意。黄云与老板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了争吵,这以后,老板经常无故指责她工作不认真,对客户不热情。黄云感到非常委屈,也产生了辞职的念头,但考虑到现在找工作非常困难,不得不忍气吞声地继续干下去。令她料想不到的是,公司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以工作不认真为由,将她的工资降到了1 200元。此后,黄云多次找公司经理协商,要求恢复原有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黄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自己原有的工资待遇。

黄云积极搜集证据,准备开庭。然而,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黄云遇到了一个难题:怎么才能证明自己认真工作了呢?自己上班的考勤记录、客户投诉记录、绩效考核结果等可以用来证明自己工作状况的资料,全都掌握在公司的手中,自己根本无法拿到。如果她拿不到这些证明自己认真工作的证据,她是不是就输定了?黄云陷入了困惑…

案例分析:

这起案例涉及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条规定明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主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原则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属于民事法律争议,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在这点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

然而,劳动关系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外,还具有隶属性、依附性的特征。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式上地位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在它们之间还有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公平原则,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当事人对证据的控制情况、搜集证据的能力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是公平精神的体现。“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苦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原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一举证原则上贯穿于调解、仲裁、诉讼的全过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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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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