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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派遣协议

案例介绍:

还有近2个月才到中秋节,某知名食品公司就已经迎来了本年度的中、高档月饼订购高峰期,由于前期广告宣传比较到位,再加上多年来积累的品牌效应大商场、超市纷纷前来订货,到目前为止,订单比去年同期增长了将近60%。面对接踵而至的订单,总经理却高兴不起来。原来,订单所要求的生产能力已经远远超出了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生产线倒是可以24小时运转,但是人手紧张,即使所有生产线的员工都加班加点也不可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当初下单的时候只想着多多益善,没太考虑到公司自身的生产能力。但是把眼看要吃到口的肥肉拱手让给竞争对手,这样的做法总经理是万万不能接受的。

公司召集各部门的领导连夜开会,讨论如何迅速扩大生产能力,以解燃眉之急。人力资源部经理提出了一个让大家眼前一亮的主意:“现在很多企业都流行使用劳务派遣工,主要就是解决像我们却这样的临时性人员短缺的问题,企业不用和这些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只要和派遣单位签一份协议就好了,招聘、发工资、缴纳保险、调档案之类的事情都不用我们操心,可以节省很多时间、精力和财力。”

大家都觉得这个主意不错,非常符合公司目前的情况,总经理也觉得可以尝试一下,但是对于该怎么签这个所谓的协议不太了解:“那个协议是不是跟合同相似的?”“一定要签协议吗?”“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要签多长期限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有关劳务派遣协议的案例,涉及劳务派遣协议该如何订立以及协议的内容、期限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要式法律文件,双方约定由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将适合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一定的期限、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并替用工单位按月给劳动者支付约定数额的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支付给派遣单位一定数额的劳务费用,以及约定双方违反该协议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签订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应该引起双方的重视。不少劳务派遣纠纷就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派遣协议,或者某些关键协议条款没有明确规定而引起的。

(二)派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用工单位对于派遣协议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协议内容模棱两可,表述的不准确、不到位,有的甚至缺失必备的内容,比如,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违反协议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用工单位非但不会因此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反而会因为缺少充足、对自身有利的书面证据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在充分而全面协商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违约事项,这既保证了协议的顺利履行、排除了任何一方的投机心理,在发生纠纷的时侯又便于责任的归置和裁决。

(三)不能将连续的派遣期限分割、订立多个短期派遣协议

关于派遣期限,根据本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是因为许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尤其是第一次招用劳务派遣工时,通常对于这种三方角色下的用工方式不太放心,担心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而导致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服从自己的管理;或者不希望因为订立较长期的派遣协议,而使劳动者可以享受更多的报酬或福利待遇,从而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等,往往将连续的派遣协议分割开,变成几个短期的协议。如果双方合作顺利,就续签;否则就终止协议,对自身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这一做法增加了劳动者工作的不稳定性,剥夺了劳动者可以享有的工作待遇,也不利于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中的用工秩序,平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用工单位对派遣期限的分割和碎化,《劳动合同法》作了本条规定,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协议的时候应当谨慎,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四)被派遣劳动者对派遣协议内容有知情权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这里的内容主要是指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很多派遣单位不愿意告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内容,要么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即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数额,派遣单位除了劳务费用还赚取报酬差价,这成为向劳动者隐瞒协议相关内容的主要动机;要么忽视劳动者的知情权,认为协议的内容是用来约束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没有必要知道。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肯定和维护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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