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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高额补偿成为历史

案例介绍:

王强毕业于英国某知名高校商学院,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通过猎头公司,王强跳槽到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任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王强的职位是亚洲区业务总监,年薪为36万元人民币。

3年很快就过去了,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跨国公司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知王强决定不再续签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王强27000元的经济补偿(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王强非常不解,认为根据自己目前的收入状况,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为90000元。双方就经济补偿争执不下,最终来到劳动争议委员会。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的劳动争议。《若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月工资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的封顶线三个方进行了规定。

(一)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按年计算,满1年的以6个月为界进行区分。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案例中王强工作年限3年,公司应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月工资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中月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上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三)经济补偿的封顶线

经济补偿的封顶线主要是针对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制定的,他们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和法律知识,对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非常了解,属于强势劳动者,而且他们的收入远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如果不对这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加以限制,这些强势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单位有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的经济补偿,成本非常高,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为了均衡双方的力量,保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劳动合同法》完善了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做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

根据规定,案例中王强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数额计算方法如下:王强在该公司工作了3年,根据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公司应支付王强3个月的工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 000元,王强的月工资为30 000元,是当地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10倍,因此应按照当地上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计算基数,为9 000元;王强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9000×327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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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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