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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者关于服务期应该了解的知识

【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本款规定明确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第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第二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分为常规培训和非常规培训两种。前者主要是指入职培训、上岗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这一部分不涉及培训协议的问题。
非常规培训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技术业务进步进行特别的人力资本的投入(最典型的是飞行员的技术培训)。服务期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享有企业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服务的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问题】
劳动者违法服务期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的支付也要封顶,不能超过未履行的服务期所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何认定专项培训费用】
需要有支付凭证,包括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直接费用,也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所有这些费用都需要有支付凭证。
这些证据需要企业提供,企业在主张培训费时,有保留完好的凭证是很重要的。

【服务期与合同期不一致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话题延伸】

涉及服务期和培训协议的劳动争议,通常发生在技术含量或者职位较高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高技术和高职位人员的劳动争议问题,是本站特别关注的一个领域,在实践中,我们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另有专题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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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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