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成功案例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区别

前段时间本团队律师接受周XX的委托办理了其与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经过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由于我方证据充分,均获得胜诉。

   20091115日我的当事人周XX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向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李X发电子邮件请假,1123日收到李X的邮件回复:“正如韩老师和我在20091113日与你面谈时提到的,因公司对你没有工作安排,你与公司的劳务关系20091125日终止。”

我方对“劳务关系”提出了质疑,并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周XX与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有如下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调整和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调整和规范,是否签订劳务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的自然人,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能力;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

3、是否承担社会保险不同

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劳务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必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义务。

4、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职工的问题,即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5、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管理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劳动者警告、记过等处分;

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不存在“身份”隶属这种形式,一方不接受另一方的人事领导,造成损失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但不包括解除警告、记过等处分。

6、在支付报酬方面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最后,仲裁庭和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010-59626922 

**************************************************************************************

 

站内搜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13810490506(高律师)

13810111761(郭律师)

联系电话:
010-59626922
推荐阅读
京ICP备19005542号-1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 盈科主站 |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17-15层(中国区总部)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免费咨询电话:400-8150-520 座机: 010-5962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