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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任何一方违法或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除法律的部分明确规定外,其它情形下一般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律明确规定赔偿金标准的一般限于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给员工支付的赔偿金,突出体现在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下列条款: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员工离职前后违法或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金的索赔方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赔偿标准,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是由员工一方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至少应承担三个举证责任:员工的违法、违约行为;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数额;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与员工违法、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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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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