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有过错的员工”,是指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尽到工作职责、营私舞弊、欺诈以及违法等情形的员工。这里所说的“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即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重点讲讲,怎么辞退严重违纪的员工。
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及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第二,规章制度制定完毕后,要使其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
第三,应有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并不是说单位说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就可以认定员工有该行为,而是要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此项。
法官裁判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审判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多用人单位把这里的“事实”理解为客观事实,实际上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即指法律能够认可的事实,通常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第四,注意通知工会、通知员工本人的程序。
同理,辞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用人单位也不能遇有员工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即作辞退处理,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操作,更要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务要求和重大损失的标准。
通过上述可以看到,单位辞退“有过错”员工需要注重“程序”和“证据”上的要求,具体到实践当中,“证据”的取得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企业负责人通常对犯错员工进行口头批评和处罚,而没有留下员工本人提供的证据,而这些处罚证据在仲裁或法院庭审中,是有瑕疵的证据,很显然,劳动者可以主张那是单位单方面临时制作的证据。因此,我们建议,一旦发生劳动者“犯错”的事实以后,一定要让劳动者写下书面说明,并说明此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对应的处罚措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这种操作可以认为是先小人后君子,在实际的处罚当中,企业可以酌情减轻,但一旦由此发生争议,将可以使用人单位处于有利地位。
我们曾经代理过劳动者被辞退的案件,因为单位没有做上述工作而败诉,我们代理的劳动者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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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无论对于辞退“有过错”的员工,还是因其他原因需要辞退员工,更多时候是通过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那么,下一篇文章,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来谈一谈“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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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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