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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北京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很多劳动者之所以离职后与单位发生纠纷,正是因为,在劳动者认为自己“不该”被辞退的时候被辞退的,那么法律到底规定了哪些情形,是单位不能辞退劳动者的呢?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特殊情形、需要特别保护的员工一般会有一个强大的倾斜保护,体现在劳动合同终止环节,如果出现这些特殊情形,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否则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参终止。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劳动能力全部恢复,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

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会终止。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劳动合同不会终止。经本人提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上述情形,须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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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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