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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案”有关的几条实用法条

北京户口的案子,最近又成功顺利地结束了三件,一件在门头沟区,此案很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日后详谈;另有两件在海淀区,解决地也很顺利。这里,把有关的几个实用法条归纳一下,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1、关于北京户口的违约金的约定无效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2条: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13701394614解读:
    这条法规几乎是为北京户口案量身定做的,明确指明,想以北京户口卡人的违约金不能支持。此文件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的形式发布的,但实际对仲裁的指导作用极强,相关规定极其好使。

2、关于试用期要不要缴纳社保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曲线救国,推导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13701394614解读:
   可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一个合理考察期,这一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那么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权利,用人单位因此有义务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而实践当中,很多单位并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甚至前五个月都没有缴纳。注意:这将为劳动者依法辞职留下证据。从而导致劳动者可以因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关系。

3、关于社保缴纳基数问题。第一个月工资应该作为缴纳基数。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13701394614解读:
       现实中,大量企业都是以每月1490元作为养老保险等保险的缴纳基数,在开庭中称这是劳动者本人的要求。且不要说单位没办法拿出证据证明这是劳动者本人的要求,及时双方书面约定了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以双方的约定为解除的。
       那么,缴纳基数不实(比如实际工资为3500元/月,却按1490元/月缴纳)本身就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一种形式,劳动者依然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效果同上述第二条。

       当然了,不同的案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殊之处。法条的应用要和实际案情充分结合。就“北京户口和档案转移+离职违约金”这类案件来说,法律层面上对用人单位是极其不利的。

作为劳动者来说,尤其是那些证准备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们,我由衷地建议:第一,不要仅仅因为单位能解决北京户口,就选择一个不适合自己职业发展的平台;第二,如果选定了,就应该尽量投入到工作中去,恰恰是那些高新技术企业,能获得北京户口指标,而这些企业,也最需要人才。
       作为用人单位来说,这些员工的离职也无可厚非,因为企业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应该具备应对人员流动风险的能力,走一个人就垮掉的企业,不要户口指标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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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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