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本人代理的最新北京户口+离职违约金案例,于昨天上午成功调解,顺利达成档案转移的目标。详情另解,调解书如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做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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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朝民初字第16189号
原告苏铭, 男,1 9 8 2年2月1 4日生, 汉族, 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住宅小区*号楼*层301。
委托代理人崔清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金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5号**中心C座20 0 2。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女,1966年1 2月2 7日出生,汉族,北京**代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号*楼*单元**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苏铭(以下简称原告)诉称,其于2005年5月23日入职被告北京** 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任国际事务部主任一职。双方约定原告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组成,两部分实际发工资额为每月12275元。因被告长期不按照规定为原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09年4月2日被迫离职,又因被告无故扣发2009年3月工资,拒绝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并拒绝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转出手续,致使原告在长达一年时间内,无法找到合适工作,影响正常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3月工资12275元及2 5%的经济补偿金3068. 75元,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支付因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告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12275元,支付原告未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7680元,补缴2005年5月23日到2009年3月3 1日社会保险费1006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 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苏铭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二、原告苏铭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被告北京** 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被告北京** 代理有限公司同时为原告苏铭出具离职证明。
三、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巍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铭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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