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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口档案离职违约金案之 “诉讼时效”问题

 提问:我2000年入职,2001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现在是2010年,想要申请仲裁要求对方转移档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啊?

 

北京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律师回答:

不会超过诉讼时效。可以申请仲裁。尽管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一年以内的”规定,但是对于档案转移来说,单位不给予办理档案转移,属于持续侵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单位不给办理档案转移属于持续的侵权行为,这一行为实施当中,没有终了,则申请仲裁,是不超过诉讼时效的。

反之,假如单位后来帮助转移了档案,但一年以后,劳动者又主张单位赔偿之前未给转移档案带来的损失的话,则可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之所以有上述问题,是因为很多人和单位闹了纠纷之后,觉得“档案无所谓”,“档案没有用”,于是放在单位,不去搭理,若干年后,当劳动者需要考研、做公务员,甚至办理生育证需要档案的时候,才会想起去解决,遇到上述问题。

遇事拖延是大多数人都有的毛病,但我一直认为,所有的问题发生以后,都必然会有最优的解决方案,拖延所能得到的往往只能是最差的结果,建议大家及时处理,早日找到“踏踏实实”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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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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