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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胜诉案例系列一:劳动者要求加班费不予支持

                         本律师团队为法律顾问单位赢得加班工资8万余元

 

案情简介:本案劳动者郭xx为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导购,仲裁请求要求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后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聘请本律师团队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并代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解决,本站代理律师采取有效地应诉方案,仲裁裁决不予支持支持郭xx加班费的请求。法院阶段,本律师团队继续代理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出庭应诉,最后与郭xx达成以下调解协议。本站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节省人民币8万余元,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民事调解书

 

(2010)朝民初字第12269

原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十一队。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清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宏浩,男,198512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

被告郭xx,女,1988116日出生,汉族,北京丰台区云柏鞋业导购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向阳街2 9号。

委托代理人王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伊燕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原为原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被告郭xx2009611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100元等。2010224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仲字20091027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郭xx最低工资950元及25070的经济补偿金237.5元,双倍工资差额1079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07. 5元,年休假工资564. 02元,驳回被告郭xx其他要求。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裁决内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郭xx各项费用共计一万五千元整;

二、双方就劳动关系不再存在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辉

0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亚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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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常律师,专心研究劳动争议劳动仲裁纠纷。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有关工资、经济补偿金、北京户口档案争议、工伤、社保、双倍工资等纠纷。转载、咨询请与作者联系:13810490506(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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