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 006年3月7日进入某工程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双方于2 0 06年4
月l O日签订终止日期为2 007年2月2 5 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
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工资以现金方式支付。2 009年4月1 0目张某停止工
作,但对于停止工作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某主张某工程公司以其本人不同意单
位降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张某系本人提出辞职,双方均
提供了离职交接清单予以佐证,该交接清单中只记载张某在其公司的物品归还情
况及培训情况等,并无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情况的记载,截止审庭结束,双方未办
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张某申请称:我于2006年4月1 O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技术
工作。月基本工资5 000元。2 008年底被申请人找申请人谈话,要求降低工资,
我未同意。被申请人随后要求申请人所管理的工作项目验收后解除与申请人的劳
动关系。请求事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 0000元。
某工程公司辩称: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张某系本人提出
辞职,故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理结果
双方劳动关系尚存,驳回张某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律师解析】
此种情况,劳动者可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一旦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律师函》,劳动关系即可解除。
本案争议的焦点还在于是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妨搜集相关证据来证明,例如:公司主管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电子邮件等,知道此事的公司员工也可作证证明。然而,电子邮件证据和人证的证明力度相对比较弱,还是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强,因此如果劳动者有写有辞退或解除内容的文件以及公司的签章等,那胜诉几率就很高了。
如果劳动者没有任何有关公司辞退其的证据,可以主张是被公司口头辞退的,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因为口头辞退张某没有任何证据,所以公司应该就书面辞退或者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一事负举证责任。公司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的主张便容易被法官采信,此案胜诉几率也就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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